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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企业走出去的脚步越来越急,一边是国家登记造册的网越收越紧。中间卡着的,是一本"对外投资账"——谁投、投多少、投到哪去,得讲清楚。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境外投资行政法规——从过去发改委、商务部分头监管,直接升级到国务院层级统一立法。
条例一共三十四条。和企业最相关的,不是文笔里的原则话,而是四件实打实的变化,一套按违规情形分级的罚则,还有一个判断:出海这件事,正在从"默许你去做"变成"需要被登记、被许可才能做"。
鼎亨商务作为香港注册处官方授权的持牌秘书公司(微信公众号同名zws2285),我们可不像其他连阅读公文都没明白的同行那样“制造焦虑”,我们把新规的核心变化、罚则细节、目前所处阶段、出海企业该注意什么,一次讲透。

跟出海主体直接相关的,是下面四件事。
过往国家主要盯着企业境外投资,个人跨境投资、港澳台投资存在监管模糊地带。
而新规在第二条就把投资者明确为"企业、其他组织、居民个人"三类;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而且不只是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境外再投资也一并纳入。第三十三条:"对投资者以对外投资获得的资产、权益等在中国境外再投资的管理,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简单说,只要你的资金来源是从中国境内出去的,不管繁衍了多少代,中转了多少次港资台资,再投资回来仍旧要受到过程监管——也就是穿透式监管。
过去事前备个案就基本没人管了。
现在新规第十条确立"分类分级、全过程监管",把监管延伸到投资全生命周期:做到事前办核准备案、信息报告、资金登记;事中动态监督核查;事后强化追责。
此外,新规第十一条还明确了鼓励、限制、禁止三类投资清单,项目得先对号入座。体现国家对行业投资的一个态度与明确性。
自上次manus事件后,国家在新规上,第一次把出口管制和境外投资深度绑定。
第十三条规定:不得通过对外投资出口、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和数据;并且严禁以跨境派遣人员、技术指导、跨境培训等变相方式规避出口管制。
做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技术、航空航天、大数据这类高新技术的企业,海外设厂、技术授权、研发合作、人员派驻,都要过合规审查这一关。
想知道一条规定要不要紧,直接看它怎么罚。新规第二十七条的罚则按违规类型分了级,以国务院令原文为准。
| 违规情形 | 对企业的处罚 | 对责任人处罚 | 资格限制 |
|---|---|---|---|
| 投资禁止类项目,拒不执行 | 处投资额 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期处分资产 | 处 5 万 - 10 万元罚款 | 3 年内不受理申请,或禁止 1-3 年从事对外投资 |
| 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材料 | 处投资额 1‰-5‰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升至 5‰-10‰ | 处 2 万 - 5 万元罚款 | 同上 |
| 以贿赂、欺骗手段骗取备案 | 撤销备案文件,处投资额 1‰-5‰(已投资的升至 5‰-10‰) | 处 2 万 - 5 万元罚款 | 同上 |
这套结构里最狠的不是罚款,是资格罚。
被限制1-3年不得从事对外投资、不得申报备案——对一家靠跨境业务吃饭的企业,停三年意味着什么,不用多说。
要分清的是:这些罚则惩罚的是"该备案的对外投资没备案、或弄虚作假",不是惩罚"你经营一家香港公司"。
但反过来说,罚则定得这么重,恰恰说明国家把"对外投资必须登记"当成了硬要求,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提醒。这部法规不再只是"罚钱了事",民事、治安、刑事三档责任都齐了。

综合这几年鼎亨商务的服务经验,企业/个人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必须做好ODI备案或37号文:
成立海外子公司开展业务并注资
店群模式,要用香港公司及境外公司归集资金
有投融资需求,需要合并财务报表
海外上市(红筹/VIE架构搭建)
海外利润以投资收益名义合法回款
收购或兼并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
离岸投资,境外企业扩大规模、追加投资或技术改造
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子公司再返回国内设立外资企业
新规第二条把"居民个人"明确纳入了监管范围。结合实操中客户问得最多的几类,最可能被影响的场景是:
通过境外券商(富途、老虎、长桥等)投资美股、港股
购买香港储蓄险、万用寿险(保费本质是人民币换汇投向境外金融产品)
境外购房、境外公司注册
通过地下钱庄、第三方代付等灰色通道转移资金
个人注册香港公司(含空壳公司、离岸账户)
跨境电商卖家最常见的情形是第5类——以本人或亲属名义在香港注册有限公司,开立香港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境外货款、投资款或做资金中转。
从监管角度看,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无论是否实际经营),属于典型的对外投资行为。
这里要先厘清一个最常被混淆的概念——ODI备案是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手续,个人走的是37号文。
837号令第三十三条把居民个人纳入了上位监管,但同时明确"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发改、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换句话说,新规施行后个人这条线短期仍以37号文为操作路径,新的个人细则尚待出台。

为什么说"该做的ODI还是得做"。核心是三个字:摸清楚。
国家需要一本完整的账,知道有多少企业、用多少钱、投到了哪些国家和行业。由此掌握真实的对外投资全景,才谈得上防范资产无序转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及国家安全。
过去"默许"的时候,重备案、轻监管,事前备个案就基本没人盯。
个人跨境投资、港澳台投资是模糊地带,借壳出海、快速通道、不备案也能把钱挪出去的灰色操作大量存在。国家对资本到底流向哪里,掌握得并不完整。
那个阶段,往外投资某种程度上是"先做了再说,大家心照不宣"。
如今837号令的每一条,几乎都在把出海这件事从"默许你去做",变成"需要被登记、被许可才能做"。这就是从默许到特许。
一端是"反正没人管、继续拖",另一端是"明天不办就违法、赶紧交钱"。真实情况在中间——现在还没全面强制到位,但规则的地基已经浇好,方向不会回头。

新规 7 月 1 日才施行,眼下它更像一份 "原则 提醒"。很多最关键的执行细节还没全落地 —— 比如安全审查的触发标准,个人对外投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这些都写了 "另行制定"" 后续配套 "。法规的文笔里,给出的裁量边界也较为模糊。
但 "细则没出全" 不等于 "可以不当回事"。新规第二十七条的罚则自 7 月 1 日起就具备法律效力,这部分不是 "提醒",是实打实能罚的。 地基已经浇好,方向不会逆转,配套规则只会让监管更细、更严,不会反过来放松。
现在这个阶段,反而是企业从容规划的窗口期:不恐慌,但也要做好心理准备。 越往后,补办的难度和成本越高,能腾挪的空间越小。
从大势上看,更值得留意的是几份政策叠加的合力:
15号文:互联网平台向税务报送店铺流水、主体信息,锁定销售收入端;
17号文:报关/外综服必须报送实际货主,堵死买单出口,锁定出口报关端;
837号令:境外投资、股权、资金跨境端,叠加 CRS 境外账户信息互换,货流、发票流、资金流、境外股权架构四方数据互通。
就跨境电商的财税合规问题来看,过去 "增值服务"的事项已经变成了 "基础门槛",以后还有哪些行业也趋同,谁也不好说。

监管收紧的方向定了,但落到具体企业身上,矛盾才真正开始。
跨境出海有一个结构性的困境:业务跑起来了,但国内的公司不一定满足ODI备案条件。
小企业想合规,但够不上备案条件;想观望,但资金已经出去了。再加上零申报审计的硬要求(自2018年3月起)、CFC(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的判定、CRS信息互换——每一条单拎出来都能让人头大。
鼎亨商务在跟客户接触过程中观察到一个现象:年营收超过500万且有外贸业务的企业,资金流向海外的趋势明显,而这一类企业才是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这类企业不是"要不要做备案"的问题,是"做不做都已经被重点关注"的问题。
另外,别看上面说了那么多问题,但新规确实是在保护出海企业,不是限制出海。是把"谁在出海、怎么出"摸清楚,让真正合规的企业走得更稳。
普通跨境电商卖家是普货出海,主要风险不过集中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备案/虚假申报),这是普通卖家最该盯住的那条线。把这条边界看清楚,就不会被网上那些那些"一刀切"的恐吓话术带偏

眼下新规以原则和提醒为主,强制细则还没全部落地,但罚则、方向已定。对真正有对外投资行为的企业,与其等被催,不如趁这个窗口期:先做合规体检,该备案的规划备案,存量架构该重组的重组、该清算的清算。
”不恐慌,但也要做好心理准备和规划“
如需了解ODI备案具体流程、37号文登记条件、公司出海合规方案,欢迎咨询鼎亨商务团队(微信号:zws2285)。
我们深耕境外合规服务多年,协助过不同类型的企业处理ODI备案、37号文登记、跨境架构重组、境外空壳公司清算等实务,能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给出可落地的方案。
本文由鼎亨商务编写,结合实操经验与官方公开信息整理。各项对外投资、ODI 备案及相关监管政策以国家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鼎亨商务持有香港公司注册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专注海内外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合规、ODI 办理、跨境架构规划等一站式服务。
权威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http://m.safe.gov.cn/safe/2014/0714/5546.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http://m.safe.gov.cn/safe/2014/0714/5546.html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https://www.ndrc.gov.cn/
商务部:https://www.mofcom.gov.cn/
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s://www.saf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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